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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来源:自然资源部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06 10:24:48  浏览量:687次   分类:行业动态


导读: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出席并作培训动员讲话。


王广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中深化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牢牢守住底线的原则中深化对改革复杂性的认识,稳妥有序推进入市;从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深化对改革规律性的认识,持续深化试点;从强化系统观念的要求中深化对改革整体性的认识,协同推进改革,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要紧盯关键问题,确保试点成效。”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备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备注:2022年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备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备注: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备注: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王广华强调,入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心怀“国之大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统筹协调,既要落实牵头任务,又要加强配合;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审慎稳妥推进,又要创新突破;要坚持协同联动,既要聚焦重点任务,又要兼顾全局,确保入市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