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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3-06 13:44:46  浏览量:3348次   分类:政策法规

国测人字[2006]38号 

局所属在京单位:
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测绘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国家测绘局所属京内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进行自主分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来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暂按工作人员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核定。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政策执行。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六、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七、加强收入分配监督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三)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 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六)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次工资套改时,按其未聘前所聘岗位进行套改,其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